(2016)冀1102执1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文通与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通,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通,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中路68号1幢1-2层。法定代表人黄立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导入到评估、拍卖程序中。由于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较长,且执行案件需等待该结果,故暂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