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超与李华龙、郑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李华龙,郑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103号原告:王超,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华龙,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洋萍,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为与被告李华龙、郑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