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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汪佑榜与被告汪佑和、钱桂香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佑榜,汪佑和,钱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3民初2331号原告:汪佑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汪佑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钱桂香,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妙龄,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祥宝,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佑榜与被告汪佑和、钱桂香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佑榜、被告汪佑和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妙龄、葛祥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汪佑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腾空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柏树组20号房屋,并返还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柏树组20号房屋四周院墙予以拆除;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柏树组20号房屋系原告所有,数年前,原告因外出开设诊所,将该房屋空置。因被告汪佑和与原告系兄弟,经被告汪佑和要求,原告同意将该房屋暂由被告堆放物品。现原告年事已高,准备回乡居住,但被告不同意将该房屋腾空交付,且将原告房屋四周砌设了围墙,致使原告无法实际进入该房屋,并阻止原告对该房屋进行维修。经镇村相关部门多次调解,被告仍拒不同意。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汪佑和、钱桂香辩称,1.我同意返还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被告仅是看管维护,在被告接手后,对房屋维修过多次,同时出于安全考虑,修建了围墙,并用水泥修砌了场基地面,故原告作为受益人应支付相应维修费用。2.考虑诉争房屋与被告房屋相连,被告在自家房屋外修建围墙时遂一并修建,从被告提交的照片也可以看出,并不存在通行障碍,要求拆除不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不应拆除。3.上世纪80年代初,被告开垦一处约九分大小、位于“大冲小塘后稍,邻汪佑榜自留山”的荒地,耕种至2010年,因原告将其房屋送给被告使用,被告遂将该地给原告种树,现原告要求返还房屋,被告要求原告将地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佑榜与被告汪佑和为兄弟关系,被告汪佑和、钱桂香为夫妻关系。2002年3月5日,原告汪佑榜与被告汪佑和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汪佑榜将其位于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柏树组屋基场(东至汪佑和房屋、南至汪佑和小塘、西至“国渠田汪会生田”、北至佑胜场基大坎)送与被告汪佑和长期使用,屋基场上房产仍为汪佑榜所有。后被告汪佑和修建自家外围院墙时,将原告外围一并修建围墙,前后均留有通道;同时,被告对原告屋场基地面用水泥修整。另,原告房屋现为被告用于堆放物品、圈养家禽之用。本院认为,在未约定使用期限的无偿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可随时向借用人主张要求返还借用物。本案中,原被告在2002年签订无偿借用合同,原告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屋场基交由被告使用,在被告无偿使用十多年后,现原告要求返还,两被告应予返还;而原告所有的房屋,两��告亦应腾空并返还。关于原告主张将院墙拆除,结合本院实地查看,被告所砌院墙前后均留有通道,并未妨碍正常通行,对原告居住、通行均无影响,且对其居住安全更有保障,如强行拆除,势必将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实无必要,故对其要求拆除院墙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支付修砌院墙、场基的费用,返还耕地。被告已就上述辩称已另行起诉,本院在此不作处理。综上,两被告应腾空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柏树组20号房屋,并交付原告汪佑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佑和、钱桂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空位于南陵县烟墩镇刘店村柏树组20号房屋,并交付原告汪佑榜。二��驳回原告汪佑榜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汪佑和、钱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