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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0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王雪琴,王国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10434号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宁南路XXX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琴,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段村*组***号。被告:王国明,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段村*组***号。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琴、被告王国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江家红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雪琴、被告王国明支付租金78,889元(3,214*32%2B1-23,960),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车辆(车辆品牌哈弗,车架号LGWEF4A52EF222959,发动机号XXXXXXXXXX)归两被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0日,被告王雪琴、被告王国明与原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向两被告融资出租车辆,融资总额119,800元,每月租金3,214元,租期48个月,保证金23,960元,留购款1元。原告按约购买车辆履行相关义务,两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可要求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一切应付款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原告、被告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2.购销合同,证明原告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支付购置价款,购买融资租赁车辆;3.车辆资产验收交付表,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王雪琴交付融资租赁车辆;4.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是融资租赁车辆的抵押权人;5.租金支付明细,证明两被告租金支付情况。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和对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购销合同,采购融资租赁车辆,案外人接受原告委托收取被告王雪琴支付的保证金23,960元,并将该钱款用以抵充车辆购置价款。原告又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95,840元。被告王雪琴、被告王国明支付16期租金,自2016年3月起未再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具备融资租赁的资质,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双方均理应恪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两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已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可要求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一切应付款项。因此,原告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无悖,可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雪琴、被告王国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琴、被告王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8,889元,上述钱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哈弗,车架号LGWEF4A52EF222959,发动机号XXXXXXXXXX)归被告王雪琴、被告王国明所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2.2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征伟杰审 判 员  严亚璐人民陪审员  傅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