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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8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胡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胡某某,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1民初8476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龙某某(系胡某某之妻)。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从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9日,被告胡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1.2分,约定借款分五次偿还,截至2015年7月20日还清。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两被告未答辩。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包括:一、2015年3月9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款凭证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宋某某人民币10万元,本人承诺2015年7月20,日前还本付息……”,收条载明“今收到宋某某人民币10万元”证明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及收到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二、2015年3月9日还款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1、胡某某向宋某某借款10万元;2、分五个月偿还,月利息1.2分;3、还款方式:等额本金,利息随本金一并支付;4、还款履约表:3月20日应付本息21200元、4月20日应付本息20960元、5月20日应付本息20720元、6月20日应付本息20480元、7月20日应付本息20240元”,证明被告胡某某承诺分5次还款的事实。三、原告信用卡信息凭证两份,证明2014年10月份原告通过信用卡两次转给被告99300元的事实,余款700元交付现金。本院认为,原告的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事实关联,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被告胡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信用卡及现金方式交付10万元借款。胡某某在偿还了两、三个月的利息后未能继续偿还。2015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以及还款承诺书。但在这之后被告仅偿还了1万元本金,剩余借款本息未能偿还。原告一直向两被告催要未果。另查明,在魏某诉胡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认定被告胡某某、龙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2014年10月胡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截止到2015年3月9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及还款承诺书,但胡某某仅偿还1万元借款本金,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胡某某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1.2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本金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龙某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胡某某、龙某某承担1025元,原告宋某某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