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连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40号罪犯刘连廷(别名刘义、刘连庭),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枣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连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6)鲁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刑期自2006年12月18日至2008年12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连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连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连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连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连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丹审 判 员 李帅人民陪审员 王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