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安全与魏金生、陈希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全,魏金生,陈希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全,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被执行人魏金生,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希排,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安全与被执行人魏金生、陈希排(2015)汀民初字第18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