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朱广高与汪令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高,汪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朱广高,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汪令明,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广高与被执行人汪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汪令明欠原告朱广高工资款19080元,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