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宝臣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终300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宝臣,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指定辩护人韩露,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宝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黑01刑初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宝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宝臣与被害人张某(男,殁年57岁)均系×工人。2015年11月19日晚,王宝臣与张某共同吃饭饮酒后,前往一歌厅唱歌。回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保安室时,王宝臣与张某因在歌厅唱歌付费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争执、撕扯。19时许,王宝臣回家中取来尖刀,在小区12栋和3栋空地处找到张某再次发生口角,王宝臣持刀捅刺张某左髂部1刀。张某因左髂部被刺致左闭孔动脉、静脉完全离断,在送往医院途中大失血死亡。接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将等候在现场的王宝臣抓获。王宝臣对故意伤害致死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宝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宝臣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即回家取来尖刀图谋行凶,蓄意伤人的主观故意明显,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王宝臣伤人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应视为自首。综上,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王宝臣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宝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宝臣不服,以其有自首情节,积极施救,一审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王宝臣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宝臣与被害人张某(男,殁年57岁)均系×工人。2015年11月19日晚,王宝臣与张某酒后前往歌厅唱歌。二人先后回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在该小区保安室,王宝臣因唱歌付费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撕扯。当日19时许,王宝臣到家中取尖刀,在该小区12栋和3栋楼房空地处找到张某。二人再次发生口角,王宝臣持刀捅刺张某左髂部1刀。张某因左髂部被刺致左闭孔动脉、静脉完全离断,在送往医院途中大失血死亡。接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将等侯在现场的王宝臣抓获。王宝臣对故意伤害致死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某是×的保安,王宝臣也在我们单位。案发当晚,张某先回到保安室,十分钟后,王宝臣进来因为喝酒唱歌付钱的事和张某吵起来,王宝臣骂张某不仗义,他俩撕巴被我们拉开。李某送王宝臣回家,张某也走了。当日19时许,我去打卡路过3栋楼时看见了张某,我回来见在12号楼和3号楼中间的地上,王宝臣和张某厮打在一起,我过去没拉开。王宝臣说他捅张某3刀,我要报警,王宝臣说你报吧,我打“110”报警。我到门口接警察回来,见张某躺在地上出很多血,警察把王宝臣带走了。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9日19时许,我走到×小区院内,发现有名男子(张某)躺在地上,另一名男子(王宝臣)半坐在地上抱着张某。王宝臣说对不起,我倾家荡产、卖房卖地也要救你,我回家取眼镜。我对张某说你咋不起来,这么冷。张某说我让人攮了3刀。我见地上有血,路过的一名女子说赶快报120,我拿手机报了120。后王宝臣回来,120急救车赶到,将张某抬上车。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某在×当保安,王宝臣是我们厂车间的工人。2015年11月19日,张某先回到保安室,后王宝臣来,二人因请客花钱的事在保安室发生争吵,后他俩撕巴,我们给拉开。我送王宝臣到他家楼单元门口。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某在×当保安,王宝臣是我们单位的工人。2015年11月19日晚,我同事魏某说张某在院内被攮了。我过去见张某在地上躺着,王宝臣抱着他说,我卖房卖地也要给你看病。5.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张某,知道王宝臣是我们单位的。2015年11月19日晚,我到现场见张某躺在地上,魏某已报警。王宝臣跪在地上喊,我不是故意攮你的,你别死。后王宝臣回家,一会儿又回来。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王宝臣是我丈夫,他喝酒后不太正常,喝多容易激动。王宝臣捅死张某的那把刀是2015年7月或8月王宝臣在早市上买的,准备剔肉用。7.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3栋楼下,在案发现场提取了地面上的血迹、棉大衣1件、眼镜1付、帽子1顶、衣领1个;在被害人张某身旁提取尖刀1把;在王宝臣处提取王宝臣作案时所穿棉服1件、裤子1条。8.公安机关制作的《尸检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系左髂部被刺致左闭孔动脉、静脉完全离断,大失血死亡。9.公安机关制作的《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作案尖刀上的血迹,王宝臣所穿裤子上的血迹与被害人张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44×1016。10.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从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王宝臣)为上诉人王宝臣。11.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和小区保安室的情况。经当庭播放,上诉人王宝臣对该录像无异议。12.公安机关调取的《病人受理资格表格》《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急救及在途中死亡的情况。13.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110”接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上诉人王宝臣的到案情况。1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实:上诉人王宝臣及被害人张某的自然情况。15.上诉人王宝臣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我在家喝了大约二两半白酒。后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出去喝酒,我又喝了三瓶啤酒。我提出去唱歌,我和张某到×大门对面的梦寐歌厅唱歌,一共花了150元,张某没有付钱就走了,我付的150元,心里有点不舒服。我回家见张某在门卫室,进去说他不讲究,我俩就犟了几句,被门卫室的其他人给劝开,我走到我家楼单元门口还能听到张某骂我。我生气回家将剔骨刀揣外衣兜里找张某理论,话不投机,我把刀拿出来,他抢我刀,并打我脸部1拳,把我眼镜打掉了。张某用手握住刀刃,我用力捅他,我把刀拽出来,他就倒了。我把刀放在旁边地上,后警察来把刀收走。张某倒地,我后悔、害怕了,让旁边一名50多岁的女子打120急救电话,送张某到医院。我知道魏某在现场报警了,我抱着张某没有逃跑。我捅张某左侧腰部的剔骨刀,是一个月前在市场买回来切肉用的。我和张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平时关系还算不错,没发生过矛盾。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宝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相关证据证实王宝臣对被害人采取了积极施救行为,其上诉所提采取积极施救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已考虑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王宝臣有自首情节,王宝臣上诉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宝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王雅琦代理审判员 宫文博代理审判员 刘志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宣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