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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志华、辛娟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华,辛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63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西区50号楼1单元1层A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辛娟娟,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志华、辛娟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王志华、辛娟娟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华、辛娟娟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联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支付欠款及剩余购车贷款339668.11元、违约金95420元,共计435088.11元,案件受理费7976元、执行费654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