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齐忠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齐忠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6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498号(与南海路交叉口东北角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873961112U。负责人王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中宇、陈兰英,该分行员工。被告齐忠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齐忠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无法通知被告齐忠营应诉。经通知,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补正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