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嘉德利物流(福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嘉德利物流(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宏利工贸有限公司,高明辉,沈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34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卢灵敏,行长。被执行人嘉德利物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宏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龙溪,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明辉,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沈昌丽,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嘉德利物流(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宏利工贸有限公司、高明辉、���昌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第1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