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阙维华与李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玉,阙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玉,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维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现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李小玉为与被上诉人阙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小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小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