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华军与许如祥、钱存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军,许如祥,钱存杰,王飞,安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405号原告:宋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根章,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如祥。被告:钱存杰。被告:王飞。被告:安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军与被告许如祥、钱存杰、王飞、安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宋华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刘 恺人民陪审员 万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