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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华军与许如祥、钱存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军,许如祥,钱存杰,王飞,安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405号原告:宋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根章,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如祥。被告:钱存杰。被告:王飞。被告:安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军与被告许如祥、钱存杰、王飞、安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宋华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刘 恺人民陪审员 万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