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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君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6035号原告王君,女,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被告李俊,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原告王君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支付利息或从2016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6个月,按月支付利息1500元。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出借人义务,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相应利息。2015年11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约定续借6个月。后被告继续按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此后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被告李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某国企办公室职员,2011年入职,月收入3000元余。2015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载明“兹有李俊向王君借款伍万元整,为期半年。”同日,原告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冰岛咖啡店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前述借款。2015年11月8日,被告在前述借条上批注“以上欠条续借半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因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由被告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君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6年5月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李俊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起飞人民陪审员  周 君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合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