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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贵凡与周学仁、于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凡,周学仁,于芳贤,王万良,周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719号原告:朱贵凡,女,1984年3月12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学仁,男,1965年6月1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于芳贤,女,1964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王万良,男,1983年5月12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瑜,女,1987年12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凡诉被告周学仁、于芳贤、王万良、周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贵凡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凡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贵凡承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