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凤英申请执行张凤全、李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英,张凤全,李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英,女,196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张凤全,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李丽欣(张凤全妻子),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陈凤英申请执行张凤全、李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凤全、李丽欣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