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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字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郭风龙与青州市天泰发达饲料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风龙,青州市天泰发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字1602号申请执行人郭风龙,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泰发达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育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风龙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泰发达饲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赔偿款3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6)第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