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兴福与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前省庄村村民委员会、白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福,泰安市泰山区村民委员会,白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高兴福。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该村主任。被执行人:白汝军。申请执行人高兴福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前省庄村村民委员会、白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省庄镇财政管理中心处代收资金20万元,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