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陶永平与谭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平,谭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陶永平,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谭艳红,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桦川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陶永平与被执行人谭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过调查银行、房产、工商、土地等财产情况后,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