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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连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98号罪犯姜连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作出���2005)烟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姜连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7586.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9年1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姜连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连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姜连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患××,病情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姜连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连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7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