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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东迎美与王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迎美,王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车迎美,女,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振福,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车迎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2848.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