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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与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孙鹏涛,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负责人王彪,主任被执行人孙鹏涛,男,1986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玉林,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就调解款项60,000元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