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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久铎与吕文军、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久铎,吕文军,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久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军。原审被告: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久铎与被上诉人吕文军、原审被告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久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久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久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76元,减半收取4238元,由上诉人王久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王 英 玉审 判 员王 时 钰审 判 员庄 俐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袁 枫 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