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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6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青岛世驰电气有限公司诉青岛鑫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驰电气有限公司,青岛鑫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6014号原告青岛世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被告青岛鑫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世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