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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建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498号之一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告:姚建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建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财产保全费148元,由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法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