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8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新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新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302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留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新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新良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