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廖勇与邱瑰_、李珍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邱瑰珺,李珍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633号原告:廖勇,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邱瑰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李珍君,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廖勇与被告邱瑰珺、李珍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廖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廖勇以其与邱瑰珺、李珍君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廖勇负担。审 判 员 黄蔚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