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沈学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学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39号罪犯沈学东,绰号“学东儿”男,1967年1月2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以(2008)乐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学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交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月6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沈学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学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学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学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