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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继红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红,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红,女,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开封市人,大专文化,开封市铁塔橡胶集团退休职工,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002037-X。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万善街建业熙和府第壹幢*单元贰层*户。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住开封市龙亭区,系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继红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继红借款8万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王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继红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1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11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