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万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贝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鑫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徐建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华贝安实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鑫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徐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万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贝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凤凰山开发区,机构代码:68595435-9。法定代表:胡德华,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鑫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三河口街,机构代码:73705419-3。法定代表人:徐建伟,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建伟,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常州市鑫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贝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鑫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徐建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安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常州市鑫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西省华贝安实业有限公司的QG-100型气流干燥机及配套设备加工费61200元、垫付运费4000元,共计65200元,被告常州市鑫威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西省华贝安实业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2098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