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贵千与钟落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千,钟落星,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169-1号申请人:王贵千,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钟落星,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船舶国际广场18层R2号。法定代表人:高凡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千与被告钟落星、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落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区*栋*单元*层*室、面积为84.5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武房商证洪字第××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案外人余敦伦、王亚兰为申请人王贵千申请的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余敦伦、王亚兰名下所有的,位于罗田县*栋*单元*层*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及个人收入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贵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钟落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层*室,面积为84.5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武房商证洪字第××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案外人余敦伦、王亚兰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罗田县*栋*单元*层*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道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