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124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亚青,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以已与被告邓某庭外达成调解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