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亚良与陈海军、付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良,陈海军,付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亚良,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付云霞,女,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郊力的本院(2016)鄂122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1223执34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徐亚良与陈海军、付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云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伟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