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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4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礼,东莞市新大地饲料有限公司,陈春儿,陈志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557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礼,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东莞市新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春儿。被执行人陈春儿,香港居民。被执行人陈志茂,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王学礼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新大地饲料有限公司、陈春儿、陈志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445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076326.51元、违约金780582.1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陈春儿名下某房产、查封陈志茂名下某房产,上述房产现正与当地法院协调处理,需等待当地法院之处理结果,本院暂时无法处理。另,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所查封之房产有处理结果,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5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