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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吴攀凯、邓桂英、永安市新吉龙超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621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吴攀凯、邓桂英、永安市新吉龙超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481民初2621号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八行中“因此永安市新吉龙超市应对借款人吴攀凯、邓桂英的上述借款本息4854945.55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因此永安市新吉龙超市应对借款人吴攀凯、邓桂英的上述借款本息4854945.55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