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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殷永庆与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永庆,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2135号原告:殷永庆,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绿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波,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新,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永庆与被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殷永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退休补偿金2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0年9月入职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锻工工作,该工种被国家认定为有毒有害工种。该工种应当提前55岁可以退休,原告工作一直到1992年。在职期间,由于被告几次搬家,导致原告劳动档案找不到丢失,致使原告的劳动关系呈现为“中断”记载,以致迟延了原告的退休,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殷永庆以不能办理提前退休为由要求支付退休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永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宇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