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尹洁立与李生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洁立,李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303号申请人尹洁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生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洁立与被执行人李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寻找,未获得执行人李生辉下落。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昌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