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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无锡美格威洗净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无锡美格威洗净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508号原告张洪军。委托代理人杨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美格威洗净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02142135A,住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清源路20号传感网大学科技园立业楼E区411号。法定代表人沈孟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军与被告无锡美格威洗净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洪军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