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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申玲申请执行朱万灵排除妨害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申玲,朱万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朱申玲。被执行人朱万灵。本院在受理朱申玲申请执行朱万灵排除妨害执行一案中,依据(2016)辽1422民初1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朱万灵已将所垒位于朱申玲东大门东侧小墙由北向南清除两米,清除至与地面平,并将位于小墙后同一部分的杨树苗清除,又交到法院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