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剑追偿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24号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理人:陈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