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广星与赵现武、赵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星,赵现武,赵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839号原告:张广星,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现武,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武江,男,1980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广星诉被告赵现武、赵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广星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月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