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广星与赵现武、赵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星,赵现武,赵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839号原告:张广星,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现武,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武江,男,1980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广星诉被告赵现武、赵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广星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月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