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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32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山与被执行人王金龙、任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晋032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山,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任压云,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山与被执行人王金龙、任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2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金龙、任压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国山执行款8700元。被执行人王金龙、任压云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国山执行款87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晋032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