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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明恒抢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4053号罪犯黄明恒,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阳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恒犯抢劫、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至2027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20日入监。2012年5月21日、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黄明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2.6分。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明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明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