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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铭与被告宋西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铭,宋西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254号原告张家铭,男,201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法定监护人张变琴,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家铭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耀,系稷山县西社镇三界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宋西安,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所在地:稷山县稷峰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铭与被告宋西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西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铭以其与被告宋西安已私下调解,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西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铭撤回对被告宋西安的起诉。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