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袁宝春与张献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春,张献中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178号原告:袁宝春,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中,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巩义市。原告袁宝春与被告张献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宝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宝春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