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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袁宝春与张献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春,张献中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178号原告:袁宝春,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中,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巩义市。原告袁宝春与被告张献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宝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宝春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