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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张湾字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襄州区张湾街办陈德安钢材加工店与陈德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州区张湾街办陈德安钢材加工店,黄伟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字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襄州区张湾街办陈德安钢材加工店。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经营者陈德安,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代理人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力,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襄州区张湾街办陈德安钢材加工店诉被告黄伟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黄伟力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襄州区张湾街办陈德安钢材加工店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雨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