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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更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亚韦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亚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488号罪犯郭亚韦,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4)同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亚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二千二百二十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4)晋刑二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2009年9月被本院减刑二年;2011年12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郭亚韦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亚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7月、2015年2月、3月、8月、11月、2016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七次,2016年2月获监狱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亚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亚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二千二百二十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