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5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阜阳开发区新格图文工作室与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开发区新格图文工作室,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5555号原告:阜阳开发区新格图文工作室,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如意豪庭小区琥珀苑6#楼45室。经营者:王占林,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129号。负责人:张晓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阜阳开发区新格图文工作室诉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开发区新格图文工作室的经营者王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阜阳开发区新格图文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广告费用193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业务来往,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原告为被告制作相关广告,被告单位负责人签收确认,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被告应该报账当月支付广告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和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3年开始为被告提供广告服务,并按年度签订广告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平面设计、物料制作、施工安装和维修服务。当月15日对上月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8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广告材料款19341元。以上广告材料款均由被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广告业务合作协议、费用报销单、广告制作协议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广告制作业务并经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广告款。对原告阜阳开发区新格图文工作室的要求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9341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开发区新格图文工作室广告款193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鑫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