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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立胜、钟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胜,钟海明,钟冬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胜,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海明,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冬水,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刘立胜与钟海明、钟冬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立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申请执行金额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海明、钟冬水长期下落不明,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字第1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审 判 员  钟永红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俊辉 来自: